(2015)北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树海与舒友斌、舒雪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海,舒友斌,舒雪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冯树海。委托代理人冯高英(父关系),天津市河北区人人乐超市销售店长。被告舒友斌。委托代理人舒雪丽(父关系),天津市星海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林,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雪文。委托代理人舒雪丽(兄妹关系),女,天津市星海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繁华里57-615号。委托代理人高中林,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海诉被告舒友斌、舒雪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树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树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树海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魏 薇书 记 员 王雅琦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