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坤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坤成,泰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丁坤成,男,1951年10月1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林吉村*组。被执行人泰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民。地址:蒲城县党睦镇党南村。丁坤成申请执行泰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泰和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80元共计53230元。经查,被执行人泰和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