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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芜湖市骏马物资有限公��与被执行人芜湖楚瑞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骏马物资有限公司,芜湖楚瑞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骏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家骏,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楚瑞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芜湖楚瑞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骏马物资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楚瑞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四维附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