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著乐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著乐,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46号申请人:周著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昭,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周著乐与被申请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著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华无法联系,周著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著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著乐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