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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50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赵某取得其男友武某信任为其办理还房贷事宜,多次谎称提前还贷可享银行优惠,以此为由在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66号5门向武杨及其母杨某某索要钱款,共骗走被害人武某、杨某某人民币229800元,期间存入武某银行卡并被银行扣划房贷人民币16153.22元。被告人赵某还于2014年10月以在五爱市场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骗走被害人武某、杨某某人民币7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某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户对账单、证人徐某、林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关某某、胡某甲、曲某某、杨某丁、胡某乙证言、被害人武某、杨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武杨、杨秀英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零六百四十六元七角八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