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非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王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沽源县国土资源局,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沽非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树斌,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王俊,出生年月不详。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0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2日对王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王俊,王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书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应于2015年2月22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已超过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0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万举审 判 员 武义兵人民陪审员 朱雅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