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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53号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金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玮,该公司经理。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马公司)诉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东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马公司诉称:2013年8月,深马公司与东申公司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深马公司向东申公司承建的金福花园E组团2、5号楼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约定了结算方式,违约每天按总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深马公司依约向东申公司提供了混凝土,货款为5398717元,但东申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东申公司支付货款2598717元、违约金537934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6月8日);2、东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深马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马鞍山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014年4月25日《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销售确认单一组,证明深马公司向东申公司供货数量和价款。东申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发表质证意见。通过法庭举证,本院认证如下:深马公司所举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通过法庭举证,结合法庭调查,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8月21日,深马公司与东申公司签订一份《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深马公司向东申公司承建的金福花园E组团2、5#楼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为每栋楼供砼至六层、十二层、十八层封顶、顶梁板浇筑完毕后二十日内付所供货款的70%,余款在单栋楼主体结构封顶后六个月内平均付清;如东申公司不按约��时间付款,每日按欠货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时对供货期限、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单价等均作了约定。2014年4月25日,东申公司金福花园项目部与深马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中,东申公司指定了现场收货人员。合同议签订后,截止2014年9月17日前,深马公司向东申公司供应混凝土货款总额为5400184元;但东申公司仅支付货款2800000元,余款2600184元未能按约支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深马公司与东申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东申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深马公司要求东申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598717元、违约金537934元(逾期,每日按欠货款额2‰计算),并未超过实际欠款金额,也款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东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8717元、违约金537934元,合计人民币31366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9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947元,由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