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邓文浩、启慧幼儿园与满晶晶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文浩,启慧幼儿园,满晶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文浩,男,汉族,生于2007年9月。法定代理人贾丽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上诉人(原审被告)启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贾国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晶晶,女,汉族,生于2008年5月。法定代理人满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上诉人邓文浩、启慧幼儿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启慧幼儿园、邓文浩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启慧幼儿园、邓文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启慧幼儿园、邓文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4.5元,由上诉人启慧幼儿园承担950元、上诉人邓文浩承担12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兆美审判员 董 海审判员 丁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伟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