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卜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729号申请人卜社团,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卜社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