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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43号原告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某,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矿长。原告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本院认为,原告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490元,退还给原告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