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300-3号?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常立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峰,嘉峪关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景,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朱红云人民陪审员 韩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