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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工业园区410号。法定代表人葛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宏坤,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市双盛伟业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圣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梦玲书 记 员 赵延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