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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舒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383-1号原告:朱某。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220000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