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晶与周北营、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周北营,李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王晶,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被告周北营,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李艳秋,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周北营、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对被告周北营、李艳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王晶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元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