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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蛟龙诉张仁明、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李蛟龙,男,生于1981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龚上胲,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明,男,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蔡国庆,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106号川渝宾馆5楼。法定代表人张仁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玮,女,生于1990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蛟龙与被告张仁明、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李蛟龙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9时开庭,但原告李蛟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蛟龙与被告张仁明、广安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蛟龙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 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