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邵晓霞与吴茂祥、沈加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霞,吴茂祥,沈加凤,吴正雨,吴茂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584号原告邵晓霞,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茂祥,居民。被告沈加凤,居民。被告吴正雨,居民。被告吴茂胜,居民。原告邵晓霞与被告吴茂祥、沈加凤、吴正雨、吴茂胜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晓霞的委托代理人潘连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茂祥、沈加凤、吴正雨、吴茂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晓霞诉称:被告吴茂祥与沈加凤系夫妻关系,吴正雨是俩人之子。2014年1月25日,吴茂祥、吴正雨因经营需资金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16个月,月息2%。被告吴茂胜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现要求被告吴茂祥、沈加凤、吴正雨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6000元,被告吴茂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茂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沈加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吴正雨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吴茂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茂祥与沈加凤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正雨系吴茂祥与沈加凤之子。2014年1月25日,被告吴茂祥、吴正雨因经营需资金向原告邵晓霞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吴茂祥、吴正雨共同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邵晓霞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为16个月,月息2%,逾期不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的全部损失,借款人吴茂祥、吴正雨,2014年1月25日。被告吴茂胜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邵晓霞出借100000元给被告吴茂祥、吴正雨,被告吴茂祥、吴正雨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吴茂祥、吴正雨未能还款。被告吴茂胜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邵晓霞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邵晓霞支出诉讼代理费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邵晓霞提交的借据一份、收条一份、诉讼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邵晓霞与被告吴茂祥、吴正雨、吴茂胜间借贷及担保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吴茂祥、吴正雨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吴茂胜为借款作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茂祥与沈加凤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应视为其共同债务。原告邵晓霞主张诉讼代理费6000元,不超过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许信国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邵晓霞要求被告吴茂祥、吴正雨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6000元,被告吴茂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茂祥、沈加凤、吴正雨共同偿还原告邵晓霞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代理费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吴茂胜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茂祥、吴正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审判员 蒋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艺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