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被执行人浙江邦特包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德华、吴春艳、海宁市海丰纸业有限公司、海宁中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六位被执行人因涉及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相关资产已由海宁市人民法院查封并在执行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银行中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犇审判员 金哲玺执行员 蒋宇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