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汉华与被执行人方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859-1号申请执行人杨汉华。被执行人方赤斌。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汉华与被执行人方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方赤斌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开城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赤斌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开城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83269.77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