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种毅杰与张国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毅杰,张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462号申请执行人种毅杰,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建设三里*楼1门***号。被执行人张国红(曾用名张国宏),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街**号。种毅杰与张国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丰刑初字第2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三、被告人张国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种毅杰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二千六百五十四元七角二分(已交纳二万一千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种毅杰关于其他损失和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权利人种毅杰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在北京市团河监狱二监区向被执行人张国红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张国红表示目前正在服刑,服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暂无能力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国红在招商银行北京陶然亭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47.2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均无开户信息。我院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张国红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找到该车辆下落。被执行人张国红名下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5年5月11日将张国红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