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向坤申请宣告向家龙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流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向坤,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向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向家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坤诉称,申请人向坤与被申请人向家龙系父子关系。2009年7月5日,向家龙身穿蓝色上装、灰色裤子,脚穿一双胶鞋,携带现金6000元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从未与家人联系。2012年3月16日,向坤向双流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报案,并登记备查。向家龙的配偶张翠容于2011年7月17日去世。现向家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向家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向家龙,男,1937年9月20日出生,重庆巫山县人,与申请人向坤系父子关系。向家龙之妻张翠容已于2011年7月17日去世。被申请人向家龙于2009年7月5日从居住地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藏卫路北三段99号3栋1单元1号离家出走,申请人向坤及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于2012年3月16日向双流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报案。经寻找,向家龙至今未归,也无下落。申请人向坤遂向本院提出宣告向家龙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向家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向家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家龙于2009年7月5日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向坤及其家人多次寻找未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公告届满一年后,被申请人向家龙仍然下落不明。现由于被申请人向家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对申请人向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向家龙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向家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越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