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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南江县佳庆租赁站与金云,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佳庆租赁站,金云,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65号原告南江县佳庆租赁站,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楠垭村2社。委托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云,男,生于1978年7月5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幢2号。工商注册号530000100030328。法定代表人李浩荣,任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江县佳庆租赁站与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南江县佳庆租赁站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佳庆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佳庆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1元,减半收取2305.5元,由原告南江县佳庆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