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林娟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黄利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52-1号申请执行人黄林娟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黄林娟。被执行人黄利成。申请执行人黄林娟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执行人黄利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杭桐江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黄利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林娟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利成正在使用的1.8亩土地进行了调查,查明(2015)杭桐江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8亩土地已经改造成水塘有16年之久,并且被执行人黄利成正在养殖螃蟹,申请执行人黄林娟考虑到要立刻恢复成农田有些困难,故其自愿申请暂缓执行,向我院申请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林娟农村承包经营户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利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