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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仁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仁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874号罪犯朱仁旭,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仁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朱仁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昆刑终字第4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朱仁旭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8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朱仁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仁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仁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仁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