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65,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罗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51,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孙某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