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勇春与陈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春,陈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郑勇春。委托代理人:曾庆德。被告:陈中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春与被告陈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勇春负担。审 判 长 汪志灵人民陪审员 廖列谦人民陪审员 吕木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