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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勇春与陈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春,陈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郑勇春。委托代理人:曾庆德。被告:陈中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春与被告陈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勇春负担。审 判 长  汪志灵人民陪审员  廖列谦人民陪审员  吕木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