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令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74号罪犯姜令强,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令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罪犯姜令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大刑二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姜令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姜令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令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令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