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范路路与郭焕焕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路路,郭焕焕,郭三俊,乔留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范路路,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被执行人郭焕焕,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被执行人郭三俊,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焕焕之父。被执行人乔留需,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焕焕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路路与被执行人郭焕焕、郭三俊、乔留需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执字第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麻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