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孟亚军与周静、姜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军,周静,姜国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439号原告孟亚军。被告周静。被告姜国城。原告孟亚军与被告周静、姜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龙独任审判。因被告周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长朱云龙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人民陪审员 张林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玉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