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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勇与马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勇,马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杜勇。被告:马希文,成年。原告杜勇诉被告马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勇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3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在经其父马堂森同意的情况下将马堂森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我借款100000.00元,借期为一年,用于被告经营企业。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也不同意变卖马堂森的房产还债。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杜勇未能提供被告马希文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相关条件,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