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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路连鹏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长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康升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路连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3)5037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路连鹏未经批准,于2010年1月处理部分苗木后,在承包的原历城区华山镇王家闸村(现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约13亩集体土地内占用1610.9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430.2平方米,建设用地180.7平方米)建设花岗石加工房,截止立案调查时,建成花岗石切磨机房4排,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用废石渣夯实土地约12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认定该宗地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3)50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路连鹏将非法占用的1610.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民委员会。2、限路连鹏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民委员会1430.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路连鹏非法占用1430.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28604元;对非法占用180.7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2710元。以上共计罚款3131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路连鹏,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第5082号催告书,责令路连鹏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王家闸村民委员会1430.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非法占用的1610.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款31314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传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及第(一)项,即限路连鹏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民委员会1430.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非法占用的1610.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民委员会;二、如被执行人路连鹏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上裁定事项,由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