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五矿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南京五矿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朱海清。原告南京五矿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五矿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五矿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五矿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海清的起诉。审 判 员 陆预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单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