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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心怡(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