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跃英诉袁涛、太平洋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袁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地址,习水县府东路***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母建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