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永祥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永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734号罪犯杜永祥,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7)红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永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7)云高刑复字第3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5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8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杜永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永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永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永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31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