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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崔XX诉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崔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某某,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李子旭(2001年10月13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睦,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底至今去向不明,至今无确切下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明月社区证明信,证明被告在此居住,2012年底至今去向不明。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新江路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底至今去向不明。被告李某某未递交书面答辩,未向法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供的证据1、2、3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李子旭(2001年10月13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睦,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底至今去向不明,至今无确切下落,故原告崔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李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已期满,被告李某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不睦。被告李某某于2012底年离家出走,至今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关于婚生子李子旭可由原告抚养,原告崔某某不要求被告李某某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意见可予采纳。关于财产及住房问题,因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可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子旭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原告崔某某不要求被告李某某负担子女抚育费。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