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苟显全与王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苟显全,王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苟显全,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林,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苟显全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苟显全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