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卜菊香、吴福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菊香,吴福胜,重庆市南坪实业总公司,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卜菊香。委托代理人方海友,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福胜。委托代理人方海友,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坪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响水路。法定代表人陈德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帮荣,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胜,卜菊香与被告重庆市南坪实业总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吴福胜,卜菊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胜,卜菊香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胜,卜菊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福胜,卜菊香负担。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人民陪审员 戴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