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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39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1月13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可兵,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