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炯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91号罪犯陈炯,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陈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炯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