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为志人民陪审员 徐望仁人民陪审员 梁瑞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慧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