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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为志人民陪审员  徐望仁人民陪审员  梁瑞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慧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