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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与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神渭管道输煤项目线路第五标段第四施工队、谢兆辉、崔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神渭管道输煤项目线路第五标段第四施工队,谢兆辉,崔红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彭建利,该加油站经理。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神渭管道输煤项目线路第五标段第四施工队。负责人杨彪,该工队项目经理被告谢兆辉,男,汉族。被告崔红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与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七工程总队神渭管道输煤项目线路第五标段第四施工队、谢兆辉、崔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延长县郭旗乡加油站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欣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