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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施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施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苗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