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与包头傲马机械有限公司、孙朝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包头傲马机械有限公司,孙朝阳,葛凡,包头市鑫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萨沐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81号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张应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傲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肖纯丰。被告:孙朝阳,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葛凡。被告:包头市鑫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谭改霞。被告:北京萨沐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葛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诉被告包头傲马机械有限公司、孙朝阳、葛凡、包头市鑫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萨沐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装载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亚鹏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