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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权与连强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权,连强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黄权,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新民,身份证号码:×××1410。委托代理人:李树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连强国,男,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雷城镇雷州,身份证号码:×××0822。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权诉被告连强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权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权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权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