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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慧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何慧存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于孔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慧存,女,汉族,住昌吉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慧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何慧存已向原告支付供暖费2156.5元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巧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