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接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某翔诉被告王某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翔,王某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接民初字第234号原告谢某翔,男,汉族,江西乐平人。被告王某霞,女,汉族,江西乐平人。原告谢某翔诉被告王某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翔诉称,我与被告在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2日生育女儿谢某彤。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时常发生矛盾。2013年起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分居。双方曾多次协议离婚,但都因被告不同意未果。综上所述,我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小孩户口信息、证人王泽华证明、乐平市世纪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证明购买POLO1.4手动标配,价值81000元小汽车一部、赣东北商贸城(二期)商铺签约确认表证实购买商铺一间。被告王某霞未到庭,但庭审后表示同意离婚,要求车子、店面归被告王某霞所有。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2日生育女儿谢某彤,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般,2015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双方以原告谢某翔名义在乐平市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购买POLO1.4手动标配,价值81000元小汽车一部。以王某霞名义在赣东北商贸城(二期)购买商铺一间,首付170860,每月按揭由被告王某霞支付。婚后债务被告王某霞认为欠原告谢某翔父母大概5-6万元,欠被告王某霞父母债务被告王某霞记不清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小孩户口信息、证人王泽华证明、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4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谢某彤一直随原告谢某翔生活,因由原告谢某翔抚养为宜。以王某霞名义在赣东北商贸城(二期)购买商铺一间产权不明,依法不予处理,由被告王某霞管理使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谢某翔与被告王某霞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孩谢某彤(2010年12月2日出生)由原告谢某翔抚养成年,被告王某霞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小孩满18周岁止)。三、财产处理:以谢某翔名义购买的POLO1.4手动标配汽车归原告谢某翔所有,其他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四、债权、债务:原告谢某翔父母亲处的债务由原告谢某翔偿还,其他债务原告谢某翔经手的由��告谢某翔偿还,被告王某霞经手的由被告王某霞偿还。本案受理费300元决定由原告谢某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高飞审判员 毛力宝审判员 李茂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佳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