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崇安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福建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1106878-4。法定代表人方德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崇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崇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罗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