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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普成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普成,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曹普成,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教场村东三矿工业广场。法定代表人王玉庆,任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焕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