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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治市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8-2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平恒,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2013)长执字第01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金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15409.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新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