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万广波与徐志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广波,徐志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万广波。被告徐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广波与被告徐志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志坚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