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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万广波与徐志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广波,徐志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万广波。被告徐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广波与被告徐志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志坚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